【案情】
秦某將自己拆遷安置后所得的一套房產以3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了錢某,并約定待3年后,辦理過戶手續。但是事后由于房價上漲,秦某反悔了,為了討回房產他以拆遷安置房屬于法律上不得轉讓的房產、且出售這套房產沒有取得共有人的同意為由將錢某告上了法庭。
秦某訴稱,由于他是在事先沒有征得家人一致同意的情況下,就讓家人在協議上簽的字,違背了其他所有人的意愿,且該房屋系拆遷安置房,在法律上屬于不得轉讓的房產,因此請求法院判令雙方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錢某搬離該房屋,訴訟費由錢某承擔。
錢某辯稱,秦某一家當初出售這套房屋完全是自愿的共同行為,并且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過程經過了一家律師事務所的見證,該合同完全合法有效,因此要法院駁回秦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分析】
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秦某的家人分別都在協議上簽字、捺印予以確認,故該協議是買賣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秦某所說的雙方買賣的房屋系農村拆遷安置房,至今尚未取得房產證,屬于法律上不得轉讓的房產,雖然雙方買賣的房產至今沒有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但該房產系拆遷安置房,是必然能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故該房屋買賣協議應認定有效。
【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對秦某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駁回了秦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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