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違章自建房屋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案例介紹:
丁某系某村村民,2010年丁某在自家3畝農田上建造了房屋10幢。2011年1月,丁某與莊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將2幢房屋租賃給莊某使用,租金每月2萬元,租期3年,押金2萬元,租金每季度支付一次,違約金2萬元等等。合同簽訂后,莊某支付了首期租金6萬元及押金2萬元。之后,莊某就一直沒有給付租金。
2011年6月丁某將莊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并要求莊某支付4月至6月的租金6萬元及違約金2萬元。莊某辯稱租賃房屋屬于違法建筑,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同時莊某提出反訴要求丁某返還其給付的租金6萬元、押金2萬元。
另查,丁某出租的自建房屋未經城市規劃部門審批,無相關建造許可。
律師分析:
本案的涉及兩個法律問題:1、雙方所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否有效;2、如合同無效丁某是否應當返還租金。
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城鎮房屋租賃合同解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未取得規劃許可證的自建房屋屬于違法建筑,以違法建筑為標的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因此,雖然丁某與莊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屬于無效合同,但莊某其租賃使用丁某的房屋也應當給付相應的房屋使用費。
法院處理:
法院認為丁某與莊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屬于無效合同,丁某要求莊某給付租金和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對于合同無效,丁某和莊某均存有過錯,且莊某已使用房屋6個多月,莊某要求返還租金的訴訟請求也不予支持,但所付押金丁某應當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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