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位于本市長壽路上某號的房屋,系某開發公司的產權房。2012年5月,某美容美發公司向開發公司租賃該房屋,開辦美容美發店。雙方為此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金48萬元每年,付三押二,首期給付租金12萬元、押金8萬元。合同另約定,開發公司將租賃房屋房屋整修后交付美容美發公司,美容美發公司在接受房屋后負責維修和管理。
合同簽訂后,美容美發公司給付了首期20萬元租金和押金,并接受房屋開始裝修和經營。2013年4月,房屋墻面發生滲水,嚴重影響美容美發公司經營,美容美發公司遂發函要求開發公司維修,開發公司接函后認為美容美發公司裝修引起滲水,故不愿意維修。雙方互相推諉,始終無法協商處理。為此,2013年5月起,美容美發公司拒付租金。
2013年8月,開發公司起訴美容美發公司,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同時要求美容美發公司給付2013年5月起的租金。美容美發公司抗辯,認為開發公司未盡法定的維修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律師意見】
我國《合同法》第220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221條規定: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因此,房屋出租人承擔維修的義務基于2個條件:1、是法律規定;2、合同約定。同時,從法律規定來看,合同約定大于法律規定,對于出租方是否承擔維修責任,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才適用法律規定。
就本案來說,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由美容美發公司承擔維修的責任,這樣的約定就排除了開發公司的法定義務,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因此,開發公司不處理房屋墻面滲水問題,不能成為美容美發公司拒付租金的理由。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房屋維修的責任由承租方承擔,因此開發公司無須承擔維修房屋的義務,對于房屋墻面滲水應由美容美發公司自己解決,美容美發公司不能因此拒付租金。現美容美發公司拒付租金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遂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并判令美容美發公司給付2013年5月起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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