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剛訴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29日,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政府(以下稱淮陰區政府)發布《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決定對銀川路東舊城改造項目規劃紅線范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實施征收。同日,淮陰區政府發布《銀川路東地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何剛位于淮安市淮陰區黃河路北側3號樓205號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圍內。經評估,何剛被征收房屋住宅部分評估單價為3901元/平方米,經營性用房評估單價為15600元/平方米。在征收補償商談過程中,何剛向征收部門表示選擇產權調換,但雙方就產權調換的地點、面積未能達成協議。2012年6月14日,淮陰區政府依征收部門申請作出淮政房征補決字[2012]01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主要內容:何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59.04平方米,設計用途為商住。因征收雙方未能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淮陰區政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1、被征收人貨幣補償款總計607027.15元;2、被征收人何剛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7日內搬遷完畢。何剛不服,向淮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后淮安市人民政府復議維持本案征收補償決定。何剛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淮陰區政府對其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
(二)裁判結果
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否侵害了何剛的補償方式選擇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稱《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通過對本案證據的分析,可以認定何剛選擇的補償方式為產權調換,但被訴補償決定確定的是貨幣補償方式,侵害了何剛的補償選擇權。據此,法院作出撤銷被訴補償決定的判決。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三)典型意義
本案典型意義在于:在房屋補償決定訴訟中,旗幟鮮明地維護了被征收人的補償方式選擇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而實踐中不少“官”民矛盾的產生,源于市、縣級政府在作出補償決定時,沒有給被征收人選擇補償方式的機會而徑直加以確定。本案的撤銷判決從根本上糾正了行政機關這一典型違法情形,為當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司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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