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慶豐訴泗水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4月6日,泗水縣人民政府作出泗政發[2011]15號《泗水縣人民政府關于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實施房屋征收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其征收補償方案規定,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主房按照該地塊多層產權調換安置房的優惠價格補償;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補償面積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出資,超出10平方米以內的按優惠價結算房價,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場價格結算房價;被征收主房面積大于安置房面積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優惠價增加300元/m2標準給予貨幣補償。原告孔慶豐的房屋在被征收范圍內,其不服該《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二)裁判結果
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條、第十九條規定,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根據立法精神,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應參照就近區位新建商品房的價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條件、生活質量不降低為宜。本案中,優惠價格顯然低于市場價格,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價格也明顯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資購買價格。該征收補償方案的規定對被征收人顯失公平,違反了《條例》的相關規定。故判決:撤銷被告泗水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決定》。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三)典型意義
本案典型意義在于: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對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原則,應貫穿于房屋征收與補償全過程。無論有關征收決定還是補償決定的訴訟,人民法院都要堅持程序審查與實體審查相結合,一旦發現補償方案確定的補償標準明顯低于法定的“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即便對于影響面大、涉及人數眾多的征收決定,該確認違法的要堅決確認違法,該撤銷的要堅決撤銷,以有力地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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