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4年2月13日田某與某中介公司簽署租賃合同,田某將名下一套房產委托給該中介出租,合同期為一年,月租金為8000元按季繳付。合同約定,中介未按期劃付租金達5日以上的,田某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中介應向田某支付兩月租金的違約金。合同簽訂后田某將房屋交付給中介。
同年3月6日,田某問中介房屋出租情況,中介稱房屋還未出租。3月8日,田某來到房中,發現已居住兩人,了解到兩人2月18日已經入住。當天田某聯系到中介公司,對方表示,公司資金周轉困難暫時不能給付房租。田某為收回房屋,分別向兩租戶退還房租4500元和4200元。3月28日田某收回房屋,隨后將中介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合同并支付租金以及賠償。
【分析】
本案中介收取租金后卻不給房東,并以“公司資金周轉困難”拖延,中介拒絕履行合同符合解除合同條件。房產中介除支付拖延房租外還要賠償房東違約金。從2月18日至3月28日期間,中介已經將房屋出租給他人,房屋內有租客居住可認定被告占用房屋,應該支付租金,此后租客搬離租金的要求不予支持。【判決】
最終法院判決租賃合同解除,中介向房東支付租金19412元以及違約金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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