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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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蔣某向被告上饒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購得一套位于五樓的商品房,該套商品房的廚房間,按原先設計屬衛生間;樓房施工過程中,開發商按規定變更了當初的設計。施工結束后,開發商交付給業主的房屋,同單元二至五樓所有套房同一房間的地面上,按照廚房的排水要求,只預留了兩個小排水口;二至五樓的住戶,也均將其裝修成廚房;而同單元六樓套房內同一房間的地面上,卻多留了一個用于安放蹲坑或抽水馬桶的大排水口。原告蔣某入住后,發現六樓業主被告肖某裝潢時,根據地面預留的排水口,欲將該房間(位于原告蔣某家廚房頂)裝修成衛生間使用(開發商已在被告肖某所購房屋內另設有兩個衛生間),通過有關部門找被告肖某協商無果,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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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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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認定原、被告之間的糾紛屬相鄰糾紛,依法判決:被告肖某停止將位于原告蔣某廚房頂上的房間裝修成衛生間的行為,被告上饒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須將其施工中在原告蔣某廚房頂上預留的、用于六樓業主被告肖某安放潔具的排水口予以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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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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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不屬于侵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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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肖某在自己所購套房內設置衛生間,并沒有侵害原告蔣某的財產權。因為,該間房屋的地面雖同時是原告蔣某的廚房頂,屬被告肖某與原告蔣某共有,但被告肖某未對地面造成損害。從廣義上說,被告肖某的行為確是一種侵害行為,但這種侵害行為是相鄰關系中的侵害行為,有別于侵權法意義上的侵害行為。《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風、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法律的這一規定,明確了相鄰關系中包含有侵害行為,否則就不存在“應當停止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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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的相鄰糾紛不同于傳統的相鄰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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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的相鄰糾紛,相鄰的不動產一方在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應受到某些限制,否則就會直接妨礙相鄰的另一方對財產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正常行使。但是在本案中,上層住戶即被告肖某的衛生間直接設置在下層住戶即原告蔣某的廚房之上,只要不滲漏,就不會直接妨礙下層住戶對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使。然而,下層住戶會因此產生巨大的心理壓力,正常的日常生活仍將受到嚴重影響。被告肖某的這一行為不為社會大眾所接受,也有違社會公德和善良的社會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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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上饒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應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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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本案系相鄰糾紛,相鄰糾紛案件的當事人,一般情況下系相鄰不動產的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而被告上饒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已將房屋所有權分別轉讓給了原告蔣某、被告肖某,不再是相鄰不動產的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但其在施工中,卻在被告肖某所購房屋內本應為廚房的地面上,多留了一個用于安放蹲坑或抽水馬桶的大排水口,致使被告肖某欲將該房間屋裝修成衛生間。因此,開發商被告上饒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行為有過錯,其過錯行為與本案相鄰關系糾紛的產生有關;按照誰的行為誰負責的原則,被告上饒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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