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農地相鄰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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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乙為同村居民,1991年承包土地,甲分3畝乙分2畝,甲的責任土地在南,乙的責任土地在北。2000年,甲在其土地北側距離乙土地1米處種植了36顆樹。剛開始,樹小互不影響,雙方相安無事。隨后,樹木長大影響到乙,甲每年通過找村里干部與乙協商。2013年6月,乙訴至法院,要求李甲排除妨害、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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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析】
首先,鑒定評估周期長,因為農業生產收獲分季節,應具體評估在生產季樹木的影響,這樣評估鑒定,周期長,費用高,當事人得不償失。其次,即使有專業評估鑒定,也只能證明樹木當年對乙造成的影響,而樹木的生長另評估缺乏實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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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判決甲砍伐樹木缺少法律依據。甲在自己的責任土地范圍內種樹,行使的是對自己責任田的管理使用權,若對乙造成了損失可根據法律進行賠償,但無法律依據可以砍伐甲的樹木。二是判決甲伐掉樹木與森林法的有關規定相悖。森林法規定,任誰都不能砍伐林木,采伐需要采伐許可證,未經批準,私自采伐林木2立方米以上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可見,林業主管部門是批準采伐林木的唯一行政主管部門,法院判決李甲伐掉樹木顯然與森林法的有關規定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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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由于土地深厚肥沃,十分適合林業發展,同時林業的發展對環境百里無一害。因而樹木與農作物并存是客觀的,也可以說農業生產是離不開林業的。然而樹木根系及遮光也對鄰邊的作物產量產生了影響,由于一般責任田面積較小,個別承包戶會收到較大的損失,這種現象非常普遍。據統計,僅河南省太康縣人民法院2009年以來就受理此類案件120余件,其中30%以調解結案,70%原告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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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類案件重調解,建議由林業及農業科技部門作出因樹木而對鄰邊作物產量產生的影響,法院根據此再結合每年各種農作物產量進行評估。
?關鍵詞:上海房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