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購政策下的房屋所有權歸屬問題
現下,國家對房屋購買規定了一定的限購政策,購買房屋者必須具備一定的前提條件,房地產交易中心對于不具備購房資格的人不予辦理房屋購買過戶手續。有些人希望購買房屋,但卻又面臨限購政策,于是就借用他人的名義購房,從而造成實際出資人與登記所有權人不一致的情況。一旦發生糾紛,實際出資人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房屋的所有權,法院會這么判決呢?
鄭某出資購買一處房屋,因限購其叫朋友嚴某以嚴某的名義簽訂并履行《房地產買賣合同》,最終房屋產權人登記為嚴某,房屋由鄭某實際控制并使用。雙方還另行簽訂協議一份明確:房屋的實際出資人為鄭某,嚴某為名義產權人,房屋歸鄭某所有。
之后,雙方發生矛盾,鄭某遂以自己是房屋的實際出資人為由起訴嚴某,要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并要求嚴某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律師認為:經雙方確認涉訴房屋為原告出資購買,但原告自認其因限購政策不具有購買房屋的資格,房屋過戶登記不能在出資人限購的情況下僅以其出資購買房屋就將房屋過戶至其名下。因此,被告認為房屋應歸其所有的抗辯,合理合法。法院經審理后駁回了鄭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限購政策是雖然一種行政許可,是行政相對人購買房屋的必備法律資格,不具有購房資格的實際出資人不能由于出資而當然取得房屋所有權,購房過程中,當所有權的取得需要以具備某種資格為前提時,不具備相應資格就無法取得所有權。
法院駁回鄭某的請求,并不意味著鄭某的出資就打了水漂,關于鄭某出資購買房屋一節,其可就房屋款補償問題與嚴某協商解決或另案處理。
本文上海房產律師網版權所有,未經批準轉載必究。
對此文章有什么疑問,請提交在留言本
(本文由上海房產律師編輯,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www.placeshe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