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受騙承擔了撫養非婚生子女的費用可否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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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紹:
葛先生與張小姐于2000年結婚,2003年張小姐懷孕并生育一子。2012年,葛先生無意間發現兒子可能不是自己的親生子,遂帶著兒子偷偷去做了親子鑒定,結果確認張小姐2003年生育的兒子并非自己的親生兒子,張小姐對此也認可。為此,葛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張小姐返還自己10年來撫養兒子所花費的費用人民幣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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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析:
本案中,葛先生并未起訴張小姐要求離婚,只是要求張小姐返還自己10年來撫養兒子所花費的費用。他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受欺騙?撫養非親生子女離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撫養費的復函?指出:?你院“關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受欺騙撫養非親生子女離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撫養費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隱瞞真情,另一方受欺騙而撫養了非親生子女,其中離婚后給付的撫育費,受欺騙方要求返還的,可酌情返還;至于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受欺騙方支出的撫育費用應否返還,因涉及的問題比較復雜,尚需進一步研究,就你院請示所述具體案件而言,因雙方在離婚時,其共同財產已由男方一人分得,故可不予返還,以上意見供參考。
因此,我國法律對于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受欺騙支出的撫育費用,是沒有規定的。一般這樣的請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但如果雙方在離婚訴訟中,男方提出要求女方返還受欺騙支出的撫育費用,則應當根據過錯原則,判令由女方承擔全部的撫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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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處理:
法院最終駁回了葛先生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