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中男方出錢登記在女方名下的房屋產權應當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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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紹:
蔡先生與周小姐是戀愛關系,雙方在外借方同居。2008年8月,蔡先生出錢購買住房一套,考慮到與周小姐的關系密切很快也將結婚,在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時,蔡先生將周小姐登記為房屋的產權人。之后,雙方共同居住此房,但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09年10月,雙方分手,蔡先生即要求周小姐將房屋產權人變更為自己并搬出房屋,而周小姐認為房屋是蔡先生送給自己的,不愿意搬出。蔡先生遂將周小姐告上法庭,要求確認房屋產權人為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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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析:
本案涉及2個法律問題,1是周小姐認為的“贈與”是否成立?2是房屋到底是誰的?
贈與應是不成立的。“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贈與合同是一種實踐合同必須具備2個要件,一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有贈與和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二是贈與人將贈與物交付給受贈人。本案雖然房屋產權人登記為周小姐,但蔡先生并沒有將房屋贈與周小姐的意思表示。
房屋應當歸蔡先生所有。法律規定,所有權的取得必須有法律的依據,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本案周小姐雖然登記為房屋產權人,但其取得房屋并未支付錢款,即對價,也未不是通過獲贈,因此周小姐取得房屋產權并沒有法律上的依據。而蔡先生以周小姐的名義購房,并支付了對價,應當確認為房屋的所有人。
《物權法》第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現房屋產權人雖然登記為周小姐,但這樣的登記只是可以對抗周小姐以外的人,對于周小姐而言房屋的所有人是明確的,即為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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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結果:
??? 最終,蔡先生要求確認房屋是其所有的訴訟請求獲得了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