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與違約金可否并用?
定金和違約金,都是合同預先約定的、唉一方違約的情形下應向對方作出的補償性給付,二者均以金錢為主要給付方式,皆對合同履行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存在一定的相似之處。不同之處在于:定金是由一方預先給付給對方的,作為一種法定的擔保方式,是物的擔保的特定類型;違約金是在違約行為發生以后再行支付的,其保障債權實現的功能較定金有所弱化。正是由于定金的違約金功能上的互通,為避免義務人因其同一行為承受兩種不利后果,《合同法》第116條規定:即約定定金有約定違約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定金或者違約金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