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協議解除合同場合,違約金條款是否繼續適用?
《合同法》第9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彼^協議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消失的行為。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實質是以新的協議代替原來的合同。
? ? ? ? 鑒于協議解除合同不一定是因為違約而解除,因此,審判實務必須注意區分具體情況來決定違約金條款是否繼續適用。(1)必須是在當事人因為違約而協議解除合同時,原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才能繼續適用。如果當事人在該解除協議中對違約賠償作出新的約定,由于該解除協議實質是替代原合同,因此原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不能適用,而應按照解除協議中關于違約賠償的約定處理。(2)如果當事人協議解除合同并非由于一方違約,則自無適用原合同中違約金條款之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