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質量異議期?
質量異議期即買受人提出質量異議的期限,超過該期限買受人未提出質量異議,則視為標的物質量合格。標的物質量合格,則買受人再行主張出賣人承擔質量瑕疵擔保的違約責任即喪失了事實和法律基礎,人民法院當然不應支持。根據《合同法》第158條之規定,質量異議期的確定有以下幾種方式:當事人依照契約自由原則對檢驗期間有約定的,該檢驗期間即為質量異議期;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質量瑕疵的合理期間內剃齒質量異議,且該合理期間收到標的物之日起最長不超過兩年。但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有質量保證期的,質量保證期為最長合理期間,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例外情況是,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合理期間、質量保證期、兩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