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關系終止時繼父母子女關系的裁判標準
再婚關系終止時,無論是因離婚或因生父或生母死亡而終止,繼母或繼父與繼子女之間的撫養關系均不當然解除。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已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是一種獨立的權利義務關系,其產生的原因除生父母帶子女再婚外,還包括繼父母撫養繼子女這一客觀事實,再婚關系的終止并不表明撫養事實消失,因而不能自然終止。一方要求解除這種權利義務關系的,按照《法發[1993]30號文》,視具體情況做出是否準許解除的調解或判決。所謂“視情況”指的是是否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及老人的合法權益。審判實踐中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1.????? 如果生父或生母離婚,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同時應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如果繼父或繼母愿意撫養繼子女,生父母與繼父母就繼子女的撫養權發生爭議,實踐中人民法院一般是將直接撫養權交給生父母,理由是生父母與子女間的血緣關系出于自然,應優先得到滿足。只要繼父母有繼續撫養的意愿,其可享有間接撫養權,可以支付繼子女的撫養費,甚至可擁有探望權。
2.????? 如果生父或生母已死亡,在未成年子女無其他撫養人的情況下,不允許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但是,如果生父或生母另一方還活著,繼母或繼父要求解除的,原則上應當解除。因為與基于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而存在的繼父母子女關系相比,基于血緣關系的生父母子女關系,除了子女被依法收養外,生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不全部消滅,生父母仍有撫養義務且其撫養義務應是第一位的,只要其有撫養能力,就應當承擔主要的撫養義務。
3.????? 有繼父母撫養的繼子女成年后,為維護老人的合法權益,繼子女應負擔贍養繼父母的義務,繼父母子女關系一般不得解除。但是如果雙方經協商一致或者雙方關系惡化無法和睦相處,繼父母或繼子女提出解除的可以解除。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解除后,其撫養教育關系不再存在,雙方不再享有父母子女間的權利,也不用承擔相應的義務。但是,經繼父母撫養長大的繼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有沒有生活來源的繼父母有給付生活費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