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某與陳某原系夫妻關系,2013年6月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在婚姻存續期間,李某自2000年下崗后無正當職業,經常參與賭博,2009年11月及2011年3月,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及調查處理;而陳某一直在經營理發店,有較穩定的經濟收入。2012年4月9日,李某以做生意為由向張某借款10萬元,并出具借條,黃某作為擔保人在該借條上簽名。后張某多次向李某催討借款無著,遂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李某、陳某和黃某共同返還借款10萬元。審理查明,李某未將上述借款用于做生意,也未將借款事實告知過陳某。
???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李某向張某所借之款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筆者認為本案涉及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主要從以下三方面分析認定:
??? 一是被告李某借款一事陳某并不知情。李某自1999年下崗后無正當工作,經常是賭博而夜不歸宿,本案中,無證據證實李某將上述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或做生意等情況,也無證據證實陳某知曉該筆借款的存在。
??? 二是該筆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指夫妻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全家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經營所負的債務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業或農村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在這些生產、經營活動中欠繳的稅款等。這里的共同經營既包括夫妻雙方一起共同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的情形。本案中,現有證據不能證明上述借款用于家庭生活、生產經營或陳某分享了借款所帶來的利益。
??? 三是有合理理由懷疑李某借款用于賭博。李某因多次參與賭博于2009年11月13日被公安部門予以行政處罰;2011年3月17日又因參與賭博被公安部門調查處理。2012年6月7日李某離家出走后,不斷有人到其家中向陳某催要賭債,陳某無奈向公安機關報案。由此,懷疑李某該筆借款用于賭博是合理的,該筆借款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
??? 綜上,法院審理該案后認為:李某向張某出具的由黃某提供擔保的借條,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依法確認有效。張某向李某出借借條所記載的款額后,李某在張某催討的情況下仍未歸還借款,李某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黃某在該借條上簽字擔保,但未寫明擔保方式和擔保范圍,依法應認定為對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案借款雖發生于李某與陳某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有證據顯示李某有賭博的不良嗜好,且現有證據無法證實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故借款應認定為李某的個人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