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吳某與單某系夫妻關系,居住于某小區。2012年12月,吳某購買某品牌小轎車一輛。2013年1月,吳某以單某名字向被告某物業管理公司交納2013年2月至7月的停車費,2013年6月同樣交納了2013年5月至6月的綜合服務費。
2013年6月,吳某將涉案車輛停放于住宅小區內靠近圍墻邊位置,當晚由于下暴雨,導致圍墻倒塌,吳某停放的車輛被倒塌的圍墻壓壞,造成經濟損失。
事后雙方為賠償問題產生糾紛,吳某訴至法院,請求物業公司賠償吳某因修復小轎車產生的修理費1萬元。案件審理過程中,依吳某申請,法院依法委托鑒定部門對車輛損失進行鑒定,鑒定部門作出《鑒定意見書》,結論為:涉案車輛在評估基準日的委估價值為3.2萬元。
另查明,吳某提供的照片中,其車輛被壓壞路段的圍墻上張貼有警示牌,內容為 某金牌物業提醒您:危險,此路段嚴禁停車 。
【分歧】
對物業公司對業主違反危險警示停車造成的損失應否承擔責任,存在兩種分歧意見。
一審法院認為:侵權行為必須具備的四個要件:行為人行為違法、有損害事實的發生、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存在過錯。物業公司已在其管理范圍內即存在危險的圍墻上張貼警示牌提醒該路段存在危險并嚴禁停車,物業公司已盡到了注意提醒義務,而吳某無視警示牌提醒內容,仍將車輛停放于存在危險的路段,由于不可抗力的暴雨使圍墻倒塌,導致其車輛被壓壞受到經濟損失,對于吳某受到的經濟損失物業公司沒有過錯,故吳某要求物業公司賠償修理費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物業公司在一定程度上盡到了注意提醒義務,但對安全隱患并未采取積極措施予以消除,對吳某的車輛停放在安全隱患的圍墻邊上也沒有有效制止,物業公司對吳某的車輛遭到倒塌的圍墻壓壞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吳某無視警示牌提示內容,仍將車輛停放在存在危險的路段,由于暴雨使圍墻倒塌,導致其車輛被壓壞,吳某對此也存在過錯。由于雙方對吳某車輛遭到倒塌的圍墻壓壞均存在過錯,故認定物業公司與吳某對車輛損失分別承擔50%的責任。
【評析】
本案是一起因建筑物及其附屬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懸掛物、擱置物發生脫落、墜落致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未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進行追償。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 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建筑物及其附屬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1、須有建筑物及其附屬物致人損害的行為。建筑物、構筑物包括與土地相連的各類人造設施,如房屋、圍墻、廣告牌、電線桿等。擱置物、懸掛物是與建筑物、構筑物相連的位于高處的附屬物,如陽臺花盆、外掛的空調等。因這些物件的倒塌、脫落、墜落造成的損失適用建筑物、構筑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2、存在損害事實。建筑物及其附屬物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失。3、損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即損害后果是由建筑物及其附屬物倒塌、脫落、墜落造成的。4、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過錯。建筑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即一旦發生建筑物致人損害的后果,便推定所有人或管理人有過錯,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自己舉證證明自己無過錯,否則應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物業公司是否存在過錯。一審法院認為圍墻倒塌造成車輛損害的直接原因是因暴雨,物業公司已在該區域掛警示牌提醒業主,故其不存在過錯。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他人合法權益或公共利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本案中,物業公司已知圍墻存在安全隱患,并掛警示牌提醒,但未積極排除危險因素,未盡管理義務,存在過錯。本案原告不顧物業公司警告,仍將車輛停放在危險區域,存在一定過錯。侵權人與被侵權人均存在過錯,應適用過錯相抵原則。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因此,上海房產律師同意二審法院的意見,物業公司、吳某應各自承擔因其過錯造成的相應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