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趙某的住宅前系村集體的一處空閑地,2013年底和2014年1月,該村村民委員會經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將該處空閑地劃為宅基地,趙某曾在該處空閑地上栽植部分樹木。
2015年農歷正月,趙某又擅自在該處空閑地上建設一處豬圈。該村村委會要求清除,趙某拒不拆除豬圈、清除樹木、將該土地交還原告。該村村委會遂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決拆除趙某所建的豬圈,歸還土地。
2015年11月11日法院依法判決趙某拆除涉案豬圈并清除樹木。但在判決生效前,該村村委會擅自拆除并損毀趙某建豬圈的部分原材料,因財產損害賠償事宜村委會一直未給說法,趙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村委會賠償給原告因違法拆毀原告家門前養豬欄而造成的相關經濟損失1970元,包括豬圈價值970元和人工費及材料運費1000元。
經評估公司評估豬圈價值是970元。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主要圍繞村委會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存在不同意見:
【評析】
上海房產律師認為村委會應在過錯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理由如下:
村委會作為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有權依法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其中也包括管理本村的土地和其他財產。趙某在村集體空閑地上建設豬圈,損害了村集體的公共利益,村委會有權讓其拆除豬圈及清除樹木,并返還土地。
在法院判決書生效和經法律程序拆除之前,村委會擅自拆除并損毀原告建豬圈的部分原材料,且在實際的拆除過程中,并未盡到合理小心的注意義務,對原告的豬圈造成了不必要的損害,應當在因未能保存的原料損失范圍內,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即應結合評估的豬圈價格970元和雙方的過錯責任大小認定被告應承擔的數額。
由于原告是非法侵占被告的土地,并且在被告履行職務要求原告拆除豬圈后,沒有拆除,所以原告的過錯較大,被告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并且是在判決書生效前未經法律程序擅自拆除的,過錯在后并且較小,所以原告承擔700元,被告承擔270元比較合適。
對于原告主張的人工費及材料運費1000元,因原告的豬圈是非法建筑物,并且即使被告在拆除過程中盡到了合理義務,也不可能保留其價值,屬于在拆除時必然損失的價值,不是因為被告的拆除行為而直接造成的損失,所以法院對趙某的該項訴求應不予支持。
【小結】
通過以上案例分析,上海房產律師認為可以認識到國家機關、企業、個人因拆除非法建筑物,造成其所有者遭受損失時,也應依據造成的實際損失情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