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李某原系某集團公司職工,公司分配其一間約30平方米的平房給李某居住。李某在居住期間,在房屋前后搭建廚房衛生間以及水電設施,并在門口圈了個小花園種植了幾棵樹。2000年2月李某因家人治病需要,擅自挪用公司公款被公司發現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李某被除名后,沒有固定收入,主要是靠低保和打一些零工而維持生計。
2010年8月公司因小區建設需要,要拆除李某居住的房屋及附添設施。在與李某多次協商沒有結果的情況下,趁李某不在場強行拆除李某居住的房屋及附添生活設施。為此,李某主張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80萬元,并要求不得侵占其住宅基地150平方米等權益。
【審理】
法院經過多次組織合議庭研究案情,并且走訪相關部門和單位收集證據,確認被告集團公司拆除原告居住房屋和附添設施是事實,并根據被告強行拆除原告居住的房屋及附添設施導致原告對被損財產無法舉證的實際結合現場照片等證據,公平認定原告財產損失97860元并判決被告一次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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