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沒有按約定辦房產證,法院支持拒付余款
2012年3月15日曹某購買了房主陳某的某小區公房一套,雙方約定:房屋總價款52萬元,曹某首付15萬元,陳某將房屋交付再支付房款30萬元,余款7萬元辦完房產證之后付清,并約定房產證由房主負責辦理而曹某配合其辦理。協議當日,曹某即按協議約定支付原告房款15萬元,2012年3月20日房主將房屋交付給曹某,曹某支付第二筆房款30萬元。
2012年4月14日房主陳某來到該公房要求曹某支付剩余房款7萬元,曹某主張剩余房款應在房主陳某辦理完房產證之后才能付清,雙方協商未果,房主陳某將曹某訴至法院。
本案房屋買賣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合同。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真實有效,原被告在協議中明確約定房產證由房主負責辦理,被告曹某待原告房主辦完房產證之后付清剩余房款7萬元,但原告陳某至今未能按照協議約定辦理房產證,因此其要求被告曹某支付剩余房款7萬元,違反雙方之間的約定法院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