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某家住小區的居民樓共六層,李某住在一樓。2013年2月25日李某發現自家屋頂開始漏水。由于樓上漏水的流量較大造成屋頂墻皮大面積浸濕脫落。同時,滲漏下來的臟水造成了家里部分生活用品的損壞。李某找到樓上五戶居民,發現臟水是從二樓居民家下水管道里溢出的并滲漏到了一樓。因為無法正常使用下水管道大量的臟水流出,四樓居民找人花費300元對管道進行了疏通,結果從管道里掏出了菜葉團和石灰等垃圾。
2013年3月20日李某花費500元找到司法鑒定機構對家中財產損失情況進行鑒定,損失為3980元。李某據此找到樓上五戶居民協商解決,結果五戶居民都說堵塞和自己沒有關系,沒有一戶居民愿意獨自承擔賠償責任。
交涉無果無奈李某于2013年5月12日將樓上的五戶居民一并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樓上的五戶居民承擔賠償損失。二樓、 三樓、四樓、五樓居民均承認下水管道堵塞造成漏水,同意均攤賠償。四樓居民說,疏通管道錢是自己墊付的,也應由其他四家均攤。而六樓只愿意均攤疏通管道費用,不愿意賠償一樓損失。
【分析】
根據法律規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審判】
2013年7月2日法院作出判決,法院認為導致堵塞的臟物無法確定是由誰扔出的,而且五戶居民都不能證明沒有對該管道進行使用,沒有丟棄雜物。因此,依法判決樓上五戶居民分別賠償李某財產損失費800元以及鑒定費100元,以及其他四戶居民分別給付四樓居民墊付的管道疏通費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