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開發商拖延辦理兩證是否須交違約金
【案情】
2013年4月18日,尹某與開發商簽訂買賣合同,尹某購買開發商的一套商品房。該商品房價值53萬元。合同約定,商品房交付180天后去房屋管理局進行登記。如因開發商責任致使業主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業主可選擇退房,業主提出退房申請10日內開發商應退還房款,并付房價款的0.5%以賠償損失。合同簽訂當日,尹某交付開發商53.2萬元,開發商給尹某房屋。之后,尹某一直沒能拿到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尹某多次催辦兩證均無果。無奈之下,尹某于4月18日將開發商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協助辦理兩證,并支付違約金。
被告答辯稱,因原告一直未提供辦理兩證需要由原告交納的資料,且直到6月9日原告才向交納了相關費用。由于原告的原因才造成兩證的未能辦理,而非被告。
【律師觀點】
律師認為:被告于在交付商品房后,未能照約定為原告積極辦理兩證,亦未能在房屋交付180天內去房屋管理局進行登記,構成違約,應支付違約金。
【評析】
1、被告開發商違約,應支付違約金
依法成立的合同有其法律約束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應盡的義務。當事人應誠實守信,根據合同盡其義務。被告將房屋交付于原告后,有協助辦理房產權登記的義務。合同中約定,在商品房交付180天內應去房屋管理局登記。而被告未能盡其義務,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告未提供相關資料及未交納法律規定的稅、費等情形,不應成為被告不履行自己義務的借口。
2、關于計算違約金的起止時間問題
原、被告在合同中約定,房屋交付180天后去房屋管理局登記。被告自2013年4月18日將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后180日內未履行該義務,自期滿次日即2013年10月18日已經構成違約。違約金應自2013年10月18日起開始計算。被告將辦理兩證的材料提供給當地房地產管理局時,已經盡其義務。將其須承擔的違約責任定至兩證辦出之日,有失公平。
綜上,法院最終判令被告須支付的違約金自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期滿次日起至被告按約將辦理兩證材料提供予當地房地產管理局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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