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能否被強制執行
?【案情】
李某與趙某民間借貸糾紛案,法院判決趙某于2013年12月30日前歸還李某的借款400000元整。然而趙某到期未履行還款義務,于是李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提出要凍結并且扣劃趙某的住房公積金款項。而后經查,趙某名下有一套一百三十平米的住房,住房條件充裕,并且住房公積金賬戶上有120000元。
?【律師觀點】
既然公積金目前是以銀行存款的形式存在,并且在被執行人的住房水平充裕的條件下,將其閑置的住房公積金存款用于清償債務,更加能夠發揮公積金存款原本的應有效應,使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應有的及時救濟,并且被執行人的生活水平與也不會因此而降低,所以住房公積金可以被強制執行扣劃。
?【評析】
目前我國現行的法律對于能住房公積金能否被強制執行并未有明確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有的人民法院強制扣劃了,也有一些人民法院不予執行。
我們從客觀事實上去分析,住房公積金屬于個人財產的一部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雖然規定了其只能夠用于購買、建造和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但是這并不能夠改變這是其個人財產的性質;從法律上分析,《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民事訴訟法》是我國的法律是其上位法,下位法不得與其相互抵觸,更何況《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并沒有限制和排斥人民法院對于住房公積金的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中也并未規定住房公積金是屬于免于執行的財產;從社會效果上看,當被執行人的住房條件充裕并且不需要使用公積金時,該財產就無法發揮作用,與其閑置,反倒不如用來清償債務,這對各方都有利無害,充分發揮其社會效用,且不違反我國設立住房公積金的目的。
因此,依法將住房公積金納入執行財產并予以強制執行,更加的有利于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