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轉讓后未辦理過戶手續(xù),原車主是否應當對車輛造成他人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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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紹:
單某擁有一輛貨車,掛靠在某貨運公司,單某按年給付貨運公司管理費。后單某將車輛出讓給張某。車輛轉手并未辦理過戶手續(xù),仍掛靠在貨運公司名下,由張某繼續(xù)給付管理費。2012年1月,張某在駕駛車輛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為此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2012年6月,被害人家屬將張某、單某和貨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賠償包括死亡賠償金在內的各類損失人民幣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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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析:
本案中,三被告的法律地位應當是:張某是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即車主;單某是車輛的原所有人;貨運公司是車輛的掛靠單位,是車輛的名義所有人。
張某是車輛的實際所有人,與車輛存在實際的運行支配關系,其駕駛車輛對他人造成侵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車輛轉讓后未辦理過戶手續(xù),因車輛已經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營運,也不能從該車的營運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因此,單某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而貨運公司雖然不是車輛的實際所有人,但其向車輛實際車主收取管理費,客觀上因為車輛而收益,享受了車輛運行的利益,根據其與機動車之間是否存在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的關聯行原則,貨運公司應當對損害與張某連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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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結果:
法院最終判令張某承擔賠償責任;貨運公司對張某的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單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