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在客車上受到第三人侵害,是否能要求運輸公司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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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紹:
宣某在乘坐某公司長途大巴時遭到歹徒行竊搶劫,致使宣某受傷,兇手在逼停大巴后逃走。大巴司機及時將宣某送附近醫院就醫,并到派出所報案。宣某認為其乘坐大巴公司的車輛,與大巴公司形成運輸合同關系,大巴公司作為承運人應當盡安全運輸保障的義務,現大巴公司違法安全運輸的義務,損害了其合法權益。為此,宣某在出院后起訴大巴公司,要求大巴公司賠償其醫藥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類損失人民幣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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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析:
對于宣某遭受他搶劫而受傷,首先應當由侵害方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大巴公司,則應當根據過錯承擔,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合同法》對于旅客運輸合同中,承運人是否應對第三人侵權造成的旅客人身傷亡承擔責任做出明確的規定,第302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本案的情況,應當參考《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6條2款規定,對于運輸公司在運輸過程中對于旅客受到傷害是否存在過錯的前提下,確定運輸公司應否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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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結果:
??? .本案最終法院認為大巴公司在宣某受傷過程中及時、充分的履行了救助的義務,對于宣某的受傷無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鑒于大巴公司自愿人道主義補償宣某1萬元,應當準許。遂判令大巴公司補償宣某1萬元,并駁回宣某其他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