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被損害車輛的停運損失是否能得到賠償?
?
案例介紹:
姚某駕駛的車輛與李某駕駛的車輛發(fā)生碰撞,造成李某車輛嚴重受損。另查明,李某的車輛當時正在運送一批貨物,運費為人民幣1萬元,李為為此向法院提供了與托運方簽訂的貨運合同。經(jīng)認定,姚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后李某起訴姚某要求賠償車輛維修的損失以及車輛維修期間的停運損失。
?
律師分析:
本案中,李某發(fā)生的損失有兩筆,1為車輛維修損失,2為車輛維修期間的停運損失,前者是李某的直接損失,后者是李某的可得利益損失。對于可得利益損失,實際是明確的、必然發(fā)生的損失,對此應當給予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chǎn)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chǎn)或者他人財產(chǎn)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jīng)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但律師認為,對于停運損失也不能隨意的認定,必須有足以證明損失是確定的、必然發(fā)生的證據(jù),不能得出只要是營運車輛,就必然能獲得停運損失的賠償這樣的結(jié)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