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代為處理糾紛的行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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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紹:
小張在幫老板打工時被木板砸傷,臥床不起。小張的姐夫便出面與老板協商賠償事宜,經多番討價還價,姐夫與老板達成一致,由老板一次性賠償小張各類損失人民幣3萬元,姐夫與老板簽訂了賠償協議并領取了賠償金,賠償金姐夫交給了小張。
之后,小張病愈認為賠償數額太小,遂起訴老板認為姐夫與老板簽訂的賠償協議因沒有其授權,屬于無效的代理行為,老板應根據法律規定重新對小張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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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析:
對于由親屬代簽的賠償協議,如果糾紛當事人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在沒有征得本人同意、也沒有證據表明本人同意的情況下,一般應認定其他親屬的行為無效,不構成表見代理,配偶代簽的情況除外。
但在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也并非所有的親屬代簽行為均無效。法院會綜合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盡可能尋找其他法律依據,維持協議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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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結果:
本案中,法院認為雖然小張的姐夫在沒有得到小張同意的情況下與老板簽訂了賠償協議,屬于無效的行為。但鑒于小張也領取了賠償金,應視為小張在事后認可了協議的內容,屬于事后對姐夫行為的追認,因此協議有效,小張無權要求老板重新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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