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侵害胎兒的權利能否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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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紹:
鄭女士已懷孕有了3個多月。2013年3月的某天,鄭女士的丈夫外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經認定,肇事方承擔事故全部責任。2013年5月,鄭女士起訴肇事方要求賠償,其中主張胎兒的撫養費人民幣10萬元。被告則認為未出生的胎兒不屬于民事主體,以其名義要求支付撫養費沒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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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析:
未出生的胎兒并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其不是民事主體,不享有請求權,但本案中是否鄭女士未出生的胎兒就一定不能主張撫養費的賠償了呢?律師認為并非如此。現行法院處理類似案件一般會中止案件的審理,待胎兒出生,如果胎兒死于母親腹中貨出生時即為死嬰,則主張撫養費的請求將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如胎兒出生時為活嬰,則可以嬰兒的名義主張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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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結果:
本案法院即中止了案件的審理,幾個月后鄭女士順利產下一兒子,法院即支持了鄭女士要求肇事賠償撫養費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