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貨物價格明顯上漲為由拒絕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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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紹:
2010年2月,某服裝公司因需要向某毛紡公司定布料一批,雙方約定布料每匹3元,需100萬匹,共計300萬元,之后服裝公司向毛紡公司交付了預付款5萬元,并約定年底前交貨,貨到付余款。合同簽訂后,毛紡公司為履行合同從某棉花公司購買優質棉花一批,雙方約定每噸棉花2萬元,毛紡公司共需100頓棉花,合同總額預估為人民幣200萬元,交貨時按市場均價結算。雙方另約定,定金為40萬元,并約定11月底前交貨,貨到后付余款。
合同簽訂后,毛紡公司向棉花公司給付了定金。由于當年氣候突變,全國棉花減產,價格大幅上漲。到11月底,毛紡公司實際以每噸5萬元的價格與棉花公司結算貨款,總價給付貨款人民幣500萬元。
毛紡公司在生產完成布料后,即以原料進貨成本暴漲,按原合同履行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服裝公司至少按5元每匹結算布料款,服裝公司不同意。到了2010年底,毛紡公司未交付布料,服裝公司遂起訴毛紡公司,要求毛紡公司履行合同并支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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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析:
《合同法》第54條規定: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由于市場供求原因,造成棉花價格大幅上漲,屬于企業應當預見的商業交易風險,企業應當通過各種合法、合理的手段予以避免,毛紡公司與棉花公司之間不存在因脅迫或缺乏經驗而訂立合同的情形,本案不適用《合同法》關于顯失公平的規定。因此,毛紡公司以原料進貨成本暴漲,按原合同履行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服裝公司提高布料結算款的理由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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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 法院判令毛紡公司需立即按合同約定價格交付布料,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