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可否適用損益相抵規則?
《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第3款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從該規定可以看出,在合同當事人約定有違約金的支付方式或計算方法時,尤其是當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違約造成的損失時,并不排除損益相抵規則的適用。這是民法上損害賠償責任通常具有的補償性之要求,是避免任何一方當事人取得不當得利的體現,也是民法中的公平原則之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