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64條所規定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三人對債務人是否取得直接請求給付的權利。
《合同法》第64條所規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實際上包括了兩種情況:一是涉他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為給付,該第三人即因此取得直接請求給付權利的合同;而是第三人代債權人接受履行,即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代債權人接受履行,第三人并不獨立享有合同上的權利和利益,而只是代替債權人接受履行(經由被指令人而為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