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憑增值稅專業發票能否證明貨款已經支付?
1、???增值稅專業發票的主要作用在于買受人抵扣進項稅,一般情況下不是付款的憑證。
2、???在交易慣例中,出賣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不以收受價款為前提,而是提供服務、勞務、供貨的“從合同義務”,是納稅主體按我國稅法的規定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行為,其與買受人是否付款并無直接的條件關系。在買受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付款義務,但出賣人不認可的情況下,買受人還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付款事實的存在。其他證據應包括但不限于現金收據、轉賬憑證、進賬單、支票存根、交易習慣等,不一而足。
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款、《民事證據規定》第5條第2款的規定,誰主張誰舉證。在買受人提出的本證“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不能證明其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情況下,舉證責任并沒有轉移給出賣人。買受人如果僅辯稱是以現金結算卻又提供不了出賣人出具的收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為其不符合財務結算的規定而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