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登記對房產交易有重大的影響
當某人擁有對某特定物的支配權,即某物的所有權歸某人所有時,他需要對這種權利有一種表示。這種表示往往體現在向注意到該物品存在的不特定的人群傳達一個信息:“此物是我的”,不經我的許可,任何人不得控制此物、使用此物、毀壞此物。由于這種表示是對不特定的人群發出的一種信息,就需要以一種方式表示,這種表示的方式要為公眾所認可和接受,故稱公示。
因物的不同,公示的方式也有不同,物權的公示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占有,二是登記。對于可以移動的動產物權說,占有是普遍的公示方式,如食物、衣物和商店可出售的商品登記是特例,如船舶、飛行器。
對于不可移動的不動產來說,登記是普遍的公示方式,占有只有在法律認可的情況下才有效力。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我住在這個房間里,也就是說我實際占有了這個房間并正在使用它。并不表示我對這個房間具有所有權,進門的鑰匙不能夠證明持有人就是房間的所有權人,只能表示持有人的占有權和使用權。
即使我擁有這個房間的所有權,我不必也不可能家喻戶曉地告訴別人:這是我的房間,我只需要持有登記機關頒發的房產證明即可證明我對這個房間的所有權。房產證只是證明登記的事實和登記的內容的證據。
再舉一個例子,你請朋友來家做客,擺在桌上的水果、食品和器皿,沒有哪個客人會對這些物品的所有權發生質疑,大家都會毋庸置疑、心安理得地享用和使用這些物品,而不必擔心有侵權的可能,這是不言而喻的。這個例子告訴我們,可以移動的物品,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推定占有人是所有權人,是動產所有權公示的一種最古老,并且為中外所有法律規范和道德規范所明示或默示認可的方式,也是最有效和經濟的公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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