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能否代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債務?
案例介紹:
1994年2月,張某向某開發商購買位于本事松江的別墅一套,張某向開發商全額支付了房款,開發商也將房屋交付了給張某,但由于開發商尚未取得房屋產權證,雙方當時不能辦理房地產過戶手續。
1998年,開發商取得的相關產權證,但未告知張某房屋過戶事宜,而是將房屋抵押給了某銀行,進行抵押貸款。2005年,因開發商無力歸還借款,房屋被法院查封。
2008年,張某起訴開發商要求辦理房地產過戶手續,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將銀行作為第三人追加到訴訟中來。在訴訟中,張某表示愿意代開發商向銀行歸還全部欠款,但開發商和銀行均不同意,銀行仍要求開發商歸還債務,而開發商也不愿意由張某代為歸還債務。
律師分析:
本案開發商應當配合張某辦理房地產過戶手續是可能的,但前提是房屋必須沒有抵押和查封。現房屋已被查封,則必須待開發商還清銀行債務,銀行撤銷抵押,法院撤銷查封后,方可以進行過戶。本案的焦點就是,張某雖然愿意代開發商歸還銀行欠款,在開發商和銀行均不同意的情況下,法院能否判令由張某向銀行歸還欠款,然后由開發商配合張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在法律上,張某的行為就是債務承擔,也就是第三方介入債權債務關系,為原債務人承擔一部分貨全部債務的行為。對于債務承擔行為必須滿足5個條件:1、債務承擔人承擔債務必須是可以轉讓的債務;2、債務承擔必須不改變原債務的內容;3、需由債務承擔人有真是的意思表示并與原債權人、債務人(或其中一方)達成合意,簽訂債務承擔協議;4、免責式債務承擔必須經債權人同意;5、第三人加入到原債權債權法律關系中,承擔原債務人的義務,享受原債務人的權利,受原債權債務法律關系的約束。
在本案中,客觀上由于開發商和銀行均不同意由張某代為償還欠款,因此無法達成債務承擔協議,法院則無法強制判令由張某向銀行歸還欠款。
審判結果:
最終法院判令在張某滌除存在與房屋上的抵押權后,由開發商配合張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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