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債務分期履行,訴訟時效應從最后一期履行期屆滿之日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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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紹:
2003年2月,應某向某貿易公司購買服裝一批,雙方約定合同總價人民幣20萬元,貨到付款。合同簽訂后,應某給付了首付款人民幣5萬原,2003年6月,貿易公司向應某交付了全部服裝。但由于應某無力給付剩余款項,雙方約定自2003年8月起應某每月給付貨款1萬元,分15個月給付,直至給付完畢。
但之后,應某未按時給付全部貨款,只是偶爾給付一部分的款項。2005年6月,貿易公司起訴應某要求給付剩余貨款10萬元。應某認為,貿易公司訴訟中有部分的貨款已經(jīng)過了2年的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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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因此,在同一債務關系中約定分期履行的情形,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應為最后一期履行期屆滿之日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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