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納訴訟費,法院裁定按撤訴處理訴訟時效是否中斷?
案例介紹:
洪某向葛某借款人民幣10萬元,并寫下借條明確于2009年12月低前歸還。2010年5月,因洪某未歸還借款,葛某向法院起訴洪某。期間,葛某發現洪某本人找不到了,起訴可能也要不到錢,遂在接到法院交納訴訟費的通知后并未及時交納訴訟費,法院即裁定因葛某未交訴訟費,案件按撤訴處理。
2012年3月,洪某出現。葛某又向法院起訴洪某,洪某抗辯認為2年的訴訟時效已過,葛某則認為自己在2010年5月起訴過洪某,表明自己主張過權利,因此訴訟時效中斷,應從新計算。
律師分析:
《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表面上看起來,葛某的理由有法律的依據。但對于未交納訴訟費法院裁定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卻不會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這種按撤訴處理,是當事人依其意思表示放棄因起訴而發生的法律后果的行為,是當事人對其訴訟權利的處分,按照訴訟法上的“訴的撤回的,視同未起訴”的訴訟規則,不發生起訴的效果,自然也就不產生訴訟時效的中斷。
因此,本案葛某雖然起訴過洪某,但其未按規定交納訴訟費,案件被法院按撤訴處理,這樣就等于葛某未起訴,訴訟時效未中斷。
審理結果:
最終,法院認為葛某的起訴超過的訴訟時效,據此駁回了葛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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