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的房產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的,180萬的房子只賣不到90萬? 法院判買賣無效
【案例】
2010年9月曹某由于做生意缺乏資金,先后多次向好友夏某借款150萬用于彌補生意虧損。
誰知曹某生意失敗,約定時間內未能還清欠款且夏某多次催討未果。2013年12月10日夏某無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曹某與其妻子共同償還150萬元借款及相應利息。
通過協調,曹某在市郊一套100平方米左右的房子市價約180萬左右,其打算3個月內按市價出售后應該可以償還欠款。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曹某夫婦于2014年3月31日前一次性償還夏某150萬元借款及產生的利息。
誰知就在還款前一個月,夏某從朋友處得知曹某夫婦將這套市價估計接近180萬元的房子以90萬元的低價出售給了第三人黃某,黃某一次性付款后與曹某夫婦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到房屋登記機關辦理權屬變更登記。
夏某無奈再度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曹某夫婦與黃某的房屋買賣合同。
后經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認該房屋的市場價約為195萬元。
【評析】
債務人若低價轉移財產,交易可判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另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對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并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
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本案中,房產的市場價為195萬,實際轉讓價格只有90萬,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指導價屬于明顯不合理的低價。
【審判】
法院在審查的過程中從相關房地產評估機構處確認該房屋的市場價約為195萬元。最終法院判決,曹某夫婦轉讓的房產價格遠低于市場價,其與黃某的房屋買賣合同應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