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原則在民事案件中的適用
?【案情】
2012年10月底,張老先生因老伴去世無人照顧,遂與三個兒子簽訂了一份《房屋轉讓及贍養協議》。協議約定:自己將其所有的一套50平方米的屋房作價為12萬元轉讓給大兒子,并將該房款平均分配給三個兒子,同時張老先生將在三個兒子家輪流居?。考颐磕晁膫€月)直至去世。后張老先生以三個兒子未履行贍養協議為由,將其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三被告繼續依約履行《房屋轉讓及贍養協議》。
? 法院審理后支持了張老先生的訴請,判決三個被告須繼續履行《房屋轉讓及贍養協議》。
在判決生效后,張老先生再次以三個兒子為被告起訴至法院,以欺騙自己簽訂《房屋轉讓及贍養協議》為由,向法院請求確認該協議無效。
?【評析】
一、“一事不再理”,指一個訴權或請求權的行使都是有其對應的訴訟系屬在起作用。同一訴權或請求權只有一次訴訟系屬。不論結果如何,只要訴權行使經過了一個完整的訴訟或仲裁過程就已經行使完畢。因此,一個請求權的第二次訴訟會因其訴訟系屬的缺失而無法成立。簡單來說,關于兩個方面:第一,當事人不能就已向法院起訴的案件再次重新起訴;第二,本案判決之后,就產生既判力,當事人不能就同一訴訟標的,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向本法院和其他法院再行起訴。
? 二、適用條件,(1)同一當事人,即兩次訴訟的原、被告是否相同(2)兩次訴訟中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否一致(3)同一訴訟請求,即后訴與前訴的請求是不是一致,包括文字雖表述不同但實質一致的情況。只要同時滿足了這三個條件,任何一方當事人都無法以任何理由就同一糾紛案件再次提起訴訟請求。
? 本案中,兩個訴訟的原告均為張老先生,被告均為其三個兒子。同時,前訴與后訴的訴訟標的都是關于《房屋轉讓及贍養協議》而產生的關于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此外,前訴的訴訟請求是“請求法院判決三被告繼續依約履行《房屋轉讓及贍養協議》”,后訴的訴訟請求為“請求法院確認《房屋轉讓及贍養協議》無效”,二者只是在表述上有所不同,并沒有實質差別,即是訴訟請求同一。因為,前訴中原告要求三被告繼續履行合同是給付之訴,后訴中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是確認之訴,在此給付請求是可以涵蓋確認請求的。即在前訴中,法院在審理三被告是否要繼續履行合同時,必然會先審理合同是否有效,而合同是否有效正是后訴原告的訴訟請求。所以,二者的訴訟請求是一致的。
? 綜上所述,本案案情可以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