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年2月12日,曹某與張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50萬的價格轉讓曹某的住房給張某,當日交款30萬元,余款待張某辦理銀行貸款后付清。同年,曹某將房屋讓給了張某使用但還未辦理過戶手續。次年,曹某又用了這套房屋作為抵押,向黃某借款50萬,且辦理了房屋抵押的證明手續。
在曹某逾期未還款后黃某訴至某市人民法院獲得支持,并于2013年4月22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曹某名下房屋并進行了評估,該房評估價值為106萬元。而另一方面,張某則訴至法院,要求曹某協助辦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
同年年3月31日,某市中院二審判決確認張某與曹某《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但并未支持曹某協助辦理過戶手續的請求。因該案判決主文無執行內容,張某至今未申請執行。
?【律師觀點】
???? 本案應優先維護黃某的合法權益,拍賣曹某的房屋。因為曹某與張某在買賣房屋時未辦理過戶手續,而曹某與黃某借款則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其抵押行為是合法有效的,應優先維護黃某的抵押權。
?【評析】
??? 首先,曹某轉讓給張某的房屋并未辦理過戶手續,房屋仍屬于曹某,且在黃某對曹某與張某買賣房屋合同關系不知情的情況下,以房屋為抵押向黃某借款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因此,雖然張某買房在前,卻沒有相對于黃某的抵押權得到優先實現的事實與法律依據。
??? 其次,雖然曹某與張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經二審法院確認合法有效,但張某要求曹某協助辦理過戶手續的訴訟請求并未獲得法院支持,判決主文并無執行內容。
??? 而黃某要求曹某歸還50萬元的訴訟請求在獲得法院支持的同時,也獲得了就曹某提供的抵押物即爭議房屋的價值享有優先受償權的確認,黃某憑借其證明向法院訴訟,應優先實現其權益。
??? 再次,若拍賣了曹某的房屋導致曹某與張某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在客觀上無法履行,則張某可另行尋求救濟途徑,向法院起訴,要求曹某進行賠償。反之,若因為要優先實現張某的債權,對曹某名下房屋不予拍賣,甚至將爭議房屋過戶給張某,則黃某的抵押權很難尋求到其他救濟途徑。
?【結果】
???? 綜上,法院認為可以拍賣曹某的房屋以優先實現黃某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