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
2008年10月,張某與李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張某將其所有的一套房屋出讓給李某,房屋總價人民幣120萬元,合同首付款20萬,雙方約定于2008年11月底前至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手續,如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的,須按未付房款的日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并繼續履行合同直至交易完成。同時,合同約定李某通過貸款支付余款人民幣100萬元,如無法獲得貸款或貸款不足的,由李某在交易過戶當日以現金不足。
合同簽訂后,李某支付了首付款人民幣20萬元。 2008年11月底,李某因未能順利獲得銀行貸款,也沒有100的現金支付房款,雙方沒有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2009年3月,張某將李某告上法庭,請求李某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并支付違約金。李某則抗辯稱已無法從銀行獲得貸款,自己也無力給付房款,要求解除合同,并同意支付違約金。
律師分析:
對于類似本案這樣,雖然雙方約定了一方違約仍須繼續履行合同,也就是約定不能解除合同,那么如果一方確實沒有繼續履行合同的可能了,那怎么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6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解除。
對于本案的情況,李某無法獲得貸款,也無力給付現金,那么繼續履行合同對于李某來說,已不可能,如法院判決繼續履行合同也是根本無法執行的。因此,法院應當判令解除雙方的合同。
審判結果:
本案經法官釋明后,張某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法院最終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1、 房產律師網是一群有著豐富經驗的專職訴訟律師創建的網站,長期致力于對我國訴訟制度及訴訟技巧的研究與實踐,目的在于為涉及訴訟案件的委托人提供切實可行的法律幫助
2、 如有任何疑問,請理解與我們聯系,歡迎撥打免費咨詢熱線:021-51602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