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約定具體賠償數額時,一方違約該賠償對方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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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紹:
2009年4月,A公司與B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約定A公司向B公司購買塑料粒子5噸,用于生產保鮮膜,總價為人民幣15萬元,交貨時間為2009年5月31日前,如一方違約,需賠償對方損失。
合同簽訂后,A公司給付了預付款人民幣5萬元。2009年5月31日,B公司無法按時交貨,經A公司多次敦促,B公司仍無法交貨。
2009年8月,A公司將B公司告上法庭,稱由于B公司未能交貨,使得自己無法完成客戶訂單,造成客戶訂單損失人民幣20萬元,故要求B公司賠償損失人民幣20萬元。B公司則認為應當以A公司給付的首付款人民幣5萬元為基礎,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賠償A公司利息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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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析:
《合同法》第11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梢姡覈蓪τ谶`約方如何賠償守約方損失,是有規定的,那就是賠償守約方因對方的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損失。
對于B公司僅愿意賠償A公司的利息損失,是不對的,其應當賠付A公司的可得利益損失。對于可得利益損失,一般包括生產利潤損失;經營利潤損失;轉售利潤損失。本案中,其由于B公司的違約行為而無法完成客戶訂單的生產任務,發生損失,A公司的損失即為生產利潤損失。
但可得利益損失,也不是簡單的認為就是A公司賣貨金額減去進貨金額,應當扣除A公司賣掉產品發生的稅收、A公司客戶減免A公司的費用等守約方因違約方發生違約行為所產生的利益。因此,B公司所要賠償的應該是A公司的“凈利潤”而不是客戶訂單損失。
??? 當然,可得利益損失還不應包括違約方不可預計的損失、由于守約方不作為造成的擴大的損失和必要的成本。
簡單的講可得利益損失賠償額=可得利益損失總額-不可預見的損失-擴大的損失-受害方應違約貨的利益-必要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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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結果:
??? .最終,法院結合各方的舉證及案件的實際情況,判令B公司賠償A公司人民幣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