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遲履行能否適用定金罰則?
?
案例介紹:
某貿易公司向某鋼鐵公司購買冷軋鋼板一批。合同總價為人民幣200萬元,雙方約定定金人民幣40萬元,交貨日期為2013年3月15之前,如鋼鐵公司未按期交貨,需給付貿易公司定金人民幣40萬元并繼續履行合同。
2013年3月15日,鋼鐵公司未能如約交付鋼板,經貿易公司多次敦促,鋼鐵公司于2013年4月15日交付了全部鋼板,貿易公司收取貨物。
2013年5月10日,貿易公司以鋼鐵公司延遲交貨為由,起訴鋼鐵公司,要求鋼鐵提供返還定金人民幣40萬元。鋼鐵公司則辯稱,雙方的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自己也已經交貨,雖然略微延期交貨,但不愿意承擔定金罰則。
?
律師分析:
我國多部法律,對定金都有規定,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該雙倍返還定金。
但對于延遲履行合同,并非一定能適用定金罰則。一般而言,有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致使基于合同所產生的期待利益落空,訂立合同的目的無法達成時,也就是對方根本性違約時,才能適用定金罰則。
對于本案,雖然鋼鐵公司延期1個月交貨,但畢竟是交貨了,貿易公司也收貨了,貿易公司簽訂合同的目的基本實現,再要求鋼鐵公司承擔定金罰則,有違定金罰則的立法本意。
?
審判結果:
??? .最終,法院駁回了貿易公司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