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名義侵占他財物不還的,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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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紹:
胡先生平時喜歡收藏紫砂茶壺,經多年收集,藏品頗豐。胡先生的朋友丁某稱認識拍賣公司的人,可以幫助胡先生通過拍賣出讓一些藏品。2011年3月,丁某向胡先生提出先拿胡先生一個茶壺藏品去拍賣公司讓懂行的人鑒定一下,胡先生欣然同意。為此,胡先生將一茶壺拍照,丁某在照片背后書寫:收到茶壺一只,并簽字,然后胡先生將茶壺交給了丁某。
一周后,當胡先生向丁某要回茶壺時,丁某稱茶壺找不到了,經胡先生多次索要,丁某始終不愿返還茶壺。2011年10月,胡先生將丁某告上法庭,要求丁某返還茶壺。
在審理中,胡先生則表示茶壺買進價格為2萬元,但堅持要求丁某返還茶壺,如實在無法返還的,要求丁某按市場價5萬元賠償。丁某仍表示茶壺找不到了,但只愿意按胡先生買進價2萬元賠償。經法院委托詢價鑒定,茶壺市場價為4-5萬元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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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關于胡震波訴葉潤忠返還財?物(郵票)糾紛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函復》??你院贛高法民〔1992〕1號《關于胡震波訴葉潤忠返還財物(郵?票)糾紛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并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后認為:葉潤忠?不返還珍貴郵票,是侵害財產權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和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應令葉潤忠將所借珍貴郵票限?期返還胡震波。如果逾期不還,可按略高于市場的價格折價予以賠償。?
對于借用實物的,出借人要求歸還原物或者同等數量、質量的實物,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如確實無法歸還實物的,應當考慮到實物本身的升值空間,避免侵占人不當得利,因此可以按照或者適當高于歸還時市場零售價格折價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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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結果:
??? 法院判令丁某賠償胡先生人民幣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