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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債務人中一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的行為,是否可認為其他債務人就喪失了訴訟時效的抗辯權?
連帶債務人中一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的行為,是否可認為其他債務人就喪失了訴訟時效的抗辯權?
作者:尤辰榮 / 時間: 2014-03-01 11:45:13
連帶債務人中一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的行為,是否可認為其他債務人就喪失了訴訟時效的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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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紹:
2012年2月,某貿易公司為參加一展覽會,委托某展覽公司設計、制作、搭建展覽所需的展臺。展覽公司在設計完成展臺后委托應某進行展臺的搭建工作。
在展臺搭建過程中一塊木板倒塌,王某恰巧路過,被砸傷。2013年11月,王某將貿易公司、展覽公司、應某以及展覽會的主辦企業,共計4方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應某賠償各類損失人民幣15萬元,其他3被告承擔連帶責任。
在訴訟期間,貿易公司、展覽公司、展覽會的主辦企業均認為王某的訴訟超過了訴訟時效,而應某則放棄訴訟時效的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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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析:
《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因此,王某因身體受到傷害,請求賠償應當在傷害結果被確認之日其一年內主張。現王某的訴訟,應當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
在訴訟中應某放棄訴訟時效的抗辯,不認為王某的訴訟超過訴訟時效。但應某的放棄行為對展覽公司等其他連帶債務人并不發生法律效力,應某的行為不具有涉他性。
在訴訟時效屆滿后,債務已成為非完全的債權,不具有法院保護的強制力,除非其他債務人以明示的方式表示愿意放棄訴訟時效的抗辯,否則由其他債務人代為放棄訴訟時效的抗辯權。一個債務人對訴訟時效的放棄,不對其他債務人產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