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斷工齡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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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紹:
夫妻雙方結婚3年,之后因感情不合女方提出離婚。在訴訟中,女方稱男方工作15年,有單位買斷工齡款30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分割,主張其中的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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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析:
買斷工齡款是發放給職工的一次性補償費用,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等相似,包含勞動、失業或再就業保障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對于買斷工齡款的處理,可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該年平均值為發放到男方名下的買斷工齡款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該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一方工作時時間年齡的差額,所得數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上海高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若干問題解答(一)第2條:雖然根據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之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的或應當取得的破產安置補償費應為夫妻共同所有,但考慮到實踐中存在著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較短,以及破產安置補償費的具體構成,包含非工資補償或安置補償內容等特殊情形,若簡單將安置補償費用,一概作為共同財產處理,反而有失公平,并容易激化矛盾。因此,若訴訟中當事人對破產安置補償費是否均屬共同財產爭議較大,難以確定其中屬于共同財產的具體數額時,人民法院可通過被安置方的婚齡與其工齡的比例來計算安置補償費中屬于共同財產的數額。具體而言,該比例大于1,則所取得的破產安置補償費均作為共同財產;比例小于1,則破產安置補償費中相同比例部分,為共同財產。如,夫妻一方以婚姻存續期間內取得破產安置補償費10萬元,該方婚齡為5年,工齡為10年,其婚齡與工齡的比例為1:2,10萬元安置補償費的1/2即5萬元為共同財產。若婚齡為10年,工齡為5年,其婚齡與工齡的比例為2:1,則10萬元安置補償費均為共同財產。
因此,就本案而言,雙方婚齡為3年,工齡為15年,其婚齡與工齡的比例為1:5,30萬元安置補償費的1/5即6萬元為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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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結果:
法院審判后認為,買斷工齡款中6萬元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遂判令其中3萬元歸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