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受人對標的物質量瑕疵的通知義務
買受人對標的物質量瑕疵的通知義務。《合同法》第158條規定:“買受人發現標的物存在質量瑕疵的,應在質量異議期限內履行通知義務,在質量異議期限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買受人將會失去請求出賣人承擔質量瑕疵擔保責任的權利”
1、? 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提出質量異議。
2、? 未約定檢驗期間的,為買受人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質量瑕疵的合理期間內提出質量異議。所謂合理期間,它包括兩個時間——發現瑕疵所需時間和進行瑕疵通知所需時間。
3、? 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提出質量異議的最長法定期限為兩年。
4、? 有質量保證期的,應在質量保證期內提出質量異議,《合同法》第158條規定:如出賣人對標的物的質量定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為買受人提出質量異議的最長期限,而可以不受兩年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如國家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對標的物進行包修、包換、包退的標的物,在其保證期內,出賣方必須承擔瑕疵責任。
5、? 質量異議期限的例外。《合同法》第158條第3款規定: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