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受人保管出賣人多交標的物的條件有哪些?
1、???出賣人多交標的物。多交是指出賣人實際交付的標的物的數量超過了合同的約定。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數量在合理的磅差或尾差之內的,應認定為交付的數量符合約定的標準。
2、???買受人拒絕接收并通知出賣人。拒絕接收,又稱拒絕受領,包括事實上的拒絕受領和法律上的拒絕受領。買受人將多交付的標的物接收下來,是問哦事實上的受領;買受人向買受人明確表示或根據交易習慣、給付相應價款的行為表示接收多交付的部分的,是為法律上的受領。對都多交付的標的物的受領,可以通過明確通知接受、給付相應價款等方式,將受領的意思告知出賣人;在合理期間未作拒絕接受的通知,則推定買受人接受了多交付的標的物。
3、???標的物系異地交付。如果標的物接收地與出賣人所在地系同處一地,買受人將拒絕解釋多交付的標的物的意思通知出賣人后,出賣人應當及時取回多交付的標的物,買受人無代為保管的必要,僅在出賣人取回此部分標的物前,展示代管即可;如果標的物接收地與買受人所在地并非同處一地,但出賣人在標的物接收地有代理人的,出賣人可徑行通知其代理人取回多交付的標的物,某些人也無長期代為保管之必要;如果標的物接收地與出賣人所在地并非同處一地,且出賣人在標的物接收地無代理人,則出賣人在收到買受人拒絕受領多交付的標的物之后,無法及時直接處理標的物,如果買受人不代為保管,則此部分標的物出于事實上無人管領的狀態,有損毀滅失的風險,故買受人有代為保管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