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將機動車賣與乙,已交付且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后又賣與丙,無法交付和登記。如何確定機動車所有權歸屬?
在該情形中乙取得機動車的所有權,并能對抗包括丙在內的一切人。甲和丙之間構成出賣他人之物的關系,按照《合同法解釋(二)》第15條關于“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無效情形,買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取得標的物所有權,請求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之規定,以及《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關于“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之規定,甲與丙之間買賣機動車的合同有效,但不影響機動車所有權歸屬于乙,只是因甲無法將機動車交付并登記給丙,甲向丙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