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
梁先生與潘先生是朋友關系。梁先生得知在某區有經濟適用房欲購買,但出于政策限制,梁先生本人不具有購買資格。梁先生了解到潘先生有購買資格,遂與潘先生協商,以潘先生名義購買房屋,梁先生出錢,房屋歸梁先生所有,梁先生給潘先生“好處費”2萬元,雙方談妥后簽訂了《協議書》。2002年5月,潘先生與開發商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購得經濟適用房一套,梁先生為此支付房款60萬元。后,潘先生因經濟拮據,以此房向銀行抵押貸款20萬元。梁先生得知此事后,把潘先生告上了法庭,主張確認房屋歸其所有。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追加銀行作為第三人。
律師分析:
《合同法》第52條第3項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民法通則》對此也有規定。本案中,梁先生并不具有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資格,其以潘先生的名義購買房屋,表面上是合法的,其目的確是非法的,梁先生與潘先生所簽訂的《協議書》因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屬于無效合同。對于無效合同,《民法通則》第61條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梁先生為潘先生購房所支付的房款,潘先生應該返還。
《物權法》第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銀行基于對登記的信任,與潘先生簽訂的抵押貸款合同是有效的。
審判結果:
在審理中,法院向梁先生釋明,如果《協議書》無效,梁先生是否要求潘先生返還錢款,但梁先生堅持認為《協議書》是有效的。法院最終認為梁先生與潘先生之間的《協議書》無效,從而駁回了梁先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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