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受人的履約行為能否視為接受標的物?
當標的物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時,買受人應當在合同或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提出異議。買受人負擔的瑕疵通知義務,蘊含著買受人請求出賣人補足數量或承擔違反質量瑕疵擔保責任的權利的前提。買受人對標的物數量、質量等瑕疵擔保責任救濟權行使,取決與合同或者法律對檢驗期間的規定和不得在事實上是否符合合同約定。從近年來的糾紛案件所反映的情況來看,買受人接收標的物后是否提出瑕疵異議與其是否支付價款、確認欠款數額、適用標的物等行為之間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聯系,按照意思表示的默示推定理論在大多數情況下會得出不適當的結論。因此,不能因買受人進行了支付價款、確認欠款數額、使用標的物等行為,而認為其放棄了對標的物的異議。